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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与1957年前后中央地方经济关系的调整

信息来源:作者:武力
发表时间: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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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以来形成和延续发展的高度中央集权制度,这种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体制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适应了中国地域辽阔和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需要。而在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来抵御国外的侵略和社会稳定,因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仍然延续了中央集权 的传统。但是这种中央集权体制对于现代经济发展则产生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在人口多、底子薄、积累少的情况下可以集中财力办大事;另一方面,则容易忽视地方的特点和压抑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做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经济发展,在1949-1978年间经历了数次中央集权和放权的变动,而1957年前后对中央地方经济关系的调整,则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计划经济建立后的第一次尝试。陈云具体主持了这次调整的方案设计,虽然这次调整依然没有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困境。但是从中可以了解到陈云对国情的认识以及各种因素对这次中央地方关系调整的制约,总结出值得记取的历史经验。

          一、“一五”期间“条条为主”的权力集中  

    1953年我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由于国家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以苏联援助的“156项”为核心的694个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完成。而在当时资金和技术人员都非常有限的条件下[1],将国营企业的利润主要集中在中央,将财政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央,将有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主要物资的配置权力主要集中在中央,是保证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的“一五”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与权利集中相适应,1954年在政务院内还增设了9个工作部门,其中6个是经济管理部门,即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粮食部,中央贸易部分设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

  到1956年底,在两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又先后增设了17个工作部门,其中绝大多数是经济管理部门,如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技术委员会、第三机械工业部、电机制造部、森林工业部、产品采购部、农垦部、水产部、物资供应总局、城市建设总局,重工业部分为冶金部、化学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分为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电力工业部。与此同时,省一级政府也比照国务院工作部门,对口设立了相应的机构;省以下地方政府也基本照此办理。至此,从经济管理机构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中央高度集权,实行部门管理为主(即“条条管理”),并按行业和产品设置管理机构的行政体制。

  从财政(包括投资)、金融方面看,一五计划时期,为了保证重点建设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建国初期的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做了调整,随着大行政区机构的撤消,降低了集中的程度,实行了侧重集中统一、同时在许多地方又有一定的分散和灵活性的办法。具体的做法是:(1)实行三级管理,将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省(直辖市)、县(市)三级财政;(2)国家财政支出,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3)国家财政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类分成的办法;(4)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按照收支划分,地方的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调剂收入的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实行上述体制后,一五计划期间,中央支配的财力约占75%,地方支配的财力约占25%。地方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一定的机动财力,但由于地方预算由中央核定,执行的结果,地方财政都有相当的结余。1953年至1957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2.3%。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的是保证国家集中主要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一定的机动财力,企业也有一定的财力。“一五”时期,中央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5.4%,地方(省、县两级)财政组织的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4.6%;但是中央财政支出(包括由中央直接组织的收入和地方上解收入解决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74.1%,地方财政支出占25.9%。这是因为国家的重要建设项目和主要支出(例如国防、外交支出)是由中央统一拨款的。在基本建设方面,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拨款,属于中央项目的占79%,属于地方项目的只占21%;同期预算外的基本建设拨款只相当于预算内拨款的6.9%。把经济建设资金这样高度地集中在中央手中,对于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确实起了重要作用,但它同时也带来了集中过多,缺乏灵活性等弊病。“一五”时期虽然实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财权仍然主要集中于中央,并存在某些集权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不过当时还比较注意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综合平衡做得也比较好,这个弊病并不突出。

  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能够把当时国家非常有限的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集中起来,用于有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国防工业方面,从而比较迅速地形成新的生产力,促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和迅速地发展。例如在1953年全国财经会议上国家计委曾经提出发展地方工业的“三就地”方针,结果“就使得上海、天津等工业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得不到原料,销不出产品造成某些工厂减产甚至停工,失业工人增加,生产设备闲置起来;另一方面,许多工业生产设备很差甚至没有设备的地方,却要求扩大生产,多掌握本地原料,甚至盲目建设新厂,以致不足的原材料得不到合理分配,已经积压的产品由于盲目生产而更形积压。”[2]

  但是,它的弊病也是很明显的。例如:中央有的部限制安徽地方发展工业,竟然以安徽工业落后为理由,说省里没有资格办工厂,不能把合肥变成“人为的”工业城市。又如,建国后五年中,中央只给天津地方工业安排20万元基本建设投资,建什么都要报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甚至连市里设多少电影队、每队配备多少人,也都要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意。

  这种中央对国营经济和地方财政管得过多的弊病,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国营经济比重大大提高以后,问题就更加突出了。

          二、中央关于调整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决策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即将顺利实现、而苏联也开始探索改革斯大林时期形成的过于集中的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我国也开始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体制和发展道路。

  从1956年2月起,毛泽东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听取中央34个部门(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财政等部)的工作汇报,其间多次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经济权限划分问题。例如3月1日毛泽东在听取国务院第四办公室汇报划分中央和企业隶属关系的时候,就说:“要注意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和地方划分的主要根据是供销范围。”在3日听取地方工业部汇报时又插话说:“地方工业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问题,苏联有一时期很集中,也有好处,但缺点是使地方积极性减少了,我们现在要注意这一问题。地方政权那么多,不要使他们感觉无事可做。”[3]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之后,在4月25--2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的讲话。毛泽东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么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 “中央要发展工业,地方也要发展工业。就是中央直属的工业,也还要靠地方协助。至于农业和商业,更需要依靠地方。总之,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对于如何改善中央集权过多的弊病,毛泽东提出了如下设想:“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处理。”[4]

  1956年6月30日,周恩来在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发言,专门谈到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调整问题。同年9月,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周恩来对于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了重要讲话,他提出了如下七条原则:(1)明确地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定范围的计划、财政、企业、事业、物资、人事的管理权;(2)凡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而带全局性、关键性、集中性的企业和事业,由中央管理;其他的企业和事业,应该尽可能地多交给地方管理;企业和事业在下放的时候,同他们有关的计划、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一般地应该随着下放;(3)企业和事业的管理,应该认真地改进和推行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或者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双重领导的管理方法,切实加强对企业和事业的领导;(4)中央管理的主要计划和财务指标,由国务院统一下达,改变过去许多主要指标由各部门条条下达的办法;(5)某些主要计划指标和人员编制名额等,应该给地方留一定的调整幅度和机动权;(6)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自治权利,应该作出具体实施的规定,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7)改进体制要逐步实现,某些重大的改变,应该采取今年准备、明年试办、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全面实施的步骤,稳步进行。周恩来提出的上述原则,体现了大权集中、小权分散,既要统一领导、又要因地制宜的精神;为了改变“条条分割”,对中央管理的主要计划和财务指标,由国务院统一下达;在改革步骤上,实行经过试点、稳步前进的方针。        

三、陈云领导制订的调整方案  

    1957年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经济工作五人小组,以陈云为组长,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统一领导全国的经济工作。因此,制订调整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方案的工作,就成为五人小组的重要工作,实际上就是在陈云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而陈云早在1950年就主持起草了政务院关于统一财经的决定和次年的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财经工作管理职权的决定,在这方面富有经验。

  1957年1月中旬,陈云主持召开五人小组会议。讨论贯彻落实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适当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权限问题。会议向中央提议在国务院之下组织六个小组研究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问题。这六个组是:工业,贾拓夫为组长;交通:王首道为组长;农林水利:邓子恢为组长;文教:林枫为组长;商业:程子华为组长;财政:李先念为组长。这六个组于3月底制订出一个草案,到6月底,五人小组再将修改过的这个方案提交国务院。1月27日,陈云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专门讲了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的划分问题的设想和步骤。陈云指出:“中国一个省的大小相当于外国一个国。如果像现在这样,地方机动的余地很小,这种情况不应该是经常的,中央不可能包揽全国的事情。所以,五人小组会议认为应该有适当的分权,重点不能过分集中。正如毛主席所指示的关于重工业、轻工业、农业要有适当的比例关系,这样分散之后,地方可以多搞一点轻工业、农业,其结果对于我国发展重工业并不是放慢了,可能还快一点。”关于调整的步骤,陈云说:“只能今年作准备,明年再实行。总理召开的体制会议定的原则也是这样的,去年讨论,今年准备,明年实行。”“将来分的方法怎么样?我想了一下,可能是逐步分,不可能一次就分得很好。”[5]

  1957年1月30日,陈云在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办公会议上又一次谈到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6]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商业的新情况,陈云说:国营商业公司“在建国初期以至国家经济建设的前几年,垂直领导多一些是必要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了,公司条条太多,下边不好管理。原来,我们要求商业企业机构上边分细,下边分粗。但是,下边分得粗也就要求上边分得粗,只有上边分粗才能下边分粗。”关于商业的利润分成问题,陈云提出:“中国之大,几百万商业利润也要经过中央批准是不正常的。采取企业分成的办法有苦乐不均的情况,贫富省如何调剂?总之,分成要做到中央与地方各得其所,地方的积极性要和中央的计划性结合起来。如果商业利润全归地方,就有可能发生商品调拨不灵,或是尽先安排当地产品的情况。还是批发、零售一齐分,各级都分一点为好。这样,既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又不至使国家的财政过分分散。”[7]

  1957年7月15日,在陈云主持下制订出了《中央经济五人小组关于在若干工作中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问题的意见(草稿)》[8],7月25日,陈云代中央起草了批转此文件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电报,并与参加毛泽东召集的青岛谈话会的地方负责同志征交换了意见。此后,中央经济五人小组又在沈阳、上海分别与东北、华东、中南以及四川等地区省市委负责同志进行了几次专门讨论。又委托国家经委召集来参加全国计划会议的省、市、自治区计委主任、副主任座谈会讨论这个文件。然后在吸收了各方意见后,分别写成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三个文件草稿,然后再将这三个文件草稿发给国务院各部委研究讨论,然后才提交给1957年9月20-10月9日召开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并获得通过。11月8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上述三个文件。11月14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会议批准下达了由陈云主持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三个文件,并决定从1958年开始施行。[9]上述三个文件,总的精神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把工业、商业、财政方面的一部分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完成中央的统一计划。在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其主要内容有下列几点:

  1、调整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文件规定:重工业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凡是属于大型矿山、大型冶金企业、大型化工企业、重要煤炭基地、大电力网、大电站、石油采炼企业、大型和精密机械工厂、军事工业和其他技术复杂的工业,依旧归中央各部门管理外,其他企业凡属可以下放的,都应根据情况,逐步下放;轻工业、食品工业和商业部的企业,除了若干大型企业地方认为管理有困难的以外,其余都由地方管理;建筑行业的土建部分在许多地区应逐步下放给地方统一管理。

  2、扩大地方的财权。地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支出,地方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在下年度使用。为了鼓励地方积极完成国家的出口计划,中央将所得外汇,给地方一定比例的提成。

     3、扩大地方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对当地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商业机构分配到的物资,在保证各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地方有权进行数量、品种和使用时间方面的调剂。

     4、扩大地方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权限。关于商业计划指标,国务院每年只颁发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职工总数、利润指标,同时允许地方在执行该计划过程中,对收购计划和销售计划总额有上下5%的机动幅度。

     5、商业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次要市场和次要工业品的销售价格,由地方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订价原则自行订价、

     6、扩大地方的人事管理权限。凡是属于中央各部下放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按照地方企业办理;地方对仍旧归中央各部管理的企业的所有干部,在不削弱主要企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上述文件在扩大地方权限的同时,也对地方权限做了适当的限制。例如,在财政方面,规定“地方由于改进财政体制而多得的收入,应该有一个限度,它的原则是使地方可以有适当数量的机动财力,同时又能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由于改进财政体制地方多得的财政收入,三年累计一般不应超过20亿元。在物资管理和商业流通方面,规定省、市、自治区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的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如地方要求中央所属的机械制造企业超产时,其超产品种如果属统配或部管物资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同意。在人事管理方面,国务院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调动时,应该报请国务院批准;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地方调动时,应该同该主管部门协商。        

 四、陈云对权力下放后存在问题的预见和防范  

    对于中央经济权力下放容易导致经济失衡的可能,陈云较早就想到了。1957年9月24日,陈云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作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应该注意的问题》发言,他已经预见到了地方分权后最大的危险是不顾全局,从而打破综合平衡。他说:“中央某些职权下放以后,必须加强对各个地方的平衡工作。”“扩大地方的职权是完全必要的,一般来说,当地的事情,地方比中央看得更清楚一些。体制改变以后,更可以因地制宜地办事。但是,必须加强全国的平衡工作。因为经济单位是分散的,没有全局、整体的平衡,就不是有计划的经济。过去中央各部可能忽视地方,但是职权下放以后,地方也可能发生不顾全局的倾向。因此,一方面要有适当的分权,同时又要加强综合。”[10]

  针对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而又资金匮乏的大国,陈云始终强调和关注在中央经济权力适当下放以后要更加关注发挥中央在经济建设方面统筹安排的独有功能。他还以水利方面的建设为例子,说明只能由中央统筹的道理:“第二个五年计划、第三个五年计划要花一点力量,花一点财力治涝,治了涝之后,冀、鲁、豫等地区的老百姓会喊‘毛主席万岁’。钱就那么点,治了涝其他各省用钱就少了,别的地区不是很吃亏了吗?我想,你们地区比较富裕一些,冀、鲁、豫、苏北、皖北比较穷,你们看了也不会舒服。无产阶级不解放其他阶级,自己也不能解放。道理就是如此。你们好的地区不牺牲一点集中力量救济灾区的话,灾区年年受灾,年年要救济,你们那个地方增产以为可以多吃一点粮食,其实还是要调出来。所以说,真正灾区好了,你们那里也有好处。因此,治涝是为了冀、鲁、豫、苏北、皖北,也是为了你们。”[11]这里之所以引用这么一大段,是因为笔者的转述无论如何没有这么精彩传神。

  1958年4月11日,在国务院第七十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时,陈云也讲到“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给了下面这么多权利,是不是会乱,需要给大家讲清楚”。[12]

  又如关于粮食方面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陈云也指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国家内部调拨的关系,也包括县与省的关系。为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产量比较稳定的地区,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地方多收少销的余额,可以留给地方自由处理。但是,要有几个条件:第一,所有按照中央计划收购的粮食和库存,必须归中央统一调拨。第二,地方超收减销的差额部分,可以采取省和县分成的办法处理。对于地方的收销数字必须严格控制,计划必须订得合理。要防止单纯为了分成而不适当地提高收购数字和压低销售数字,或者不适当地向上要求减少征购任务和多要销售指标。”[13]

  1958年7月,陈云曾经非常形象地描述了权力下放以后各地“大跃进”投资饥渴状态:“国家计委、经委天天门庭若市,开始是省要东西,以后是专区派人要东西,现在有些县也找上门来了,甚至有些农民到北京说他认识哪个首长,一定要一吨钢,不给就不走。现在钢铁材料如何分法?后备不要了,一次分完。这个说我没有无缝钢管,哪个说他需要什么,到处都在吵,把耳朵都几乎要吵聋了。”[14]

    1958年10月,针对权力下放后各省都要搞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陈云指出:“建立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首先是全国,其次是各个协作区。如果每个省都要搞,结果会把材料、设备都分散了,在全国和协作区的建设进度就要放慢。有了全国的工业体系,各大区的工业建设就有了保证;建立了大区的工业体系,各省的工业建设就有了保证。”[15]

    为了防止“一放就乱”,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泛滥和“投资饥渴症”加重。陈云还设想了一些监督制约措施。例如在上述对实行粮食“包干分成”的省份,陈云提出:“地方分成的粮食,财务仍归中央,粮食使用权归地方。”[16]这样一来,对于地方分成得到的粮食,中央就可以实行比较有效的监督。在国营商业企业实行中央与地方利润分成以后,陈云也提出:“采取分成办法后,商业基本建设投资低值易耗待摊费用等,也都归地方开支。中央应该在企业利润上抓紧。”[17]这样在将利润分给下面的同时,也将成本管理和自我约束也加到了地方身上,于是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中央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事非经过不知难,经过“大跃进”期间的权力过度下放,不仅陈云,而且绝大多数人都认识到由中央实行综合平衡的重要性。1961年9月,在中央工作会议期间的大区书记汇报会上,陈云提出:应该在中央准备拟订下发的《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里把“综合平衡”单写一条,得到毛泽东的赞同。(“毛泽东插话:讲得好。请陈云同志专写一条综合平衡。”[18])陈云在讲话中,针对当时重新集中统一已经成为大家共识的情况,提出:“中央与地方主要是集中与分权的问题。过去有一个时期曾经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对发挥地方积极性有影响。经过批评后,现在又分散过多。集中也要分析,要做具体规定。总的原则,是既要集中统一,又要分级管理。集中统一主要靠国家计委安排,也要靠省、市安排,只靠中央与中央局不行。”[19]

  陈云在1957年前后关于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权限的探索中,再次体现了他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他能够一下子就抓住中央地方经济关系的要害是财权和事权,看清楚这种关系是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和经济发展而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绝不胶柱鼓瑟,说明他对中国的国情认识的非常深刻。另外,从陈云所主持设计的调整方案中,从他一再强调的要慎重、逐步到位的方法和步骤中,反映出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不可替代、也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安排作用是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对地方政府不可能承担起这种的作用有先见之明。

  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过程中,特别是从中央与地方经济权限的不断调整过程中,可以看出,当统筹安排、集中力量与调动地方积极性两者不可同时得到时,何者优先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受经济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发展战略、国际环境等一系列因素影响的,只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这是我们今天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不得不察的历史经验,也是我们需要向陈云学习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1]按照当年价格计算,1953年全国财政收入才223亿元人民币,1957年也才达到310亿元;在人才方面,据1956年初周恩来在知识分子会议上的估计,工程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知识分子不到10万人,而且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在文教卫生系统、高校和政府里。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第363页,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3]《毛主席在国务院四办及中央轻工业各部汇报工作时候的插话和指示》(1956年3月1日—5日)。

[4]《毛泽东选集》第五卷,275-277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5]《陈云文集》第三卷,第14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6]  第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理负责掌管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并负责指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

[7]《陈云文集》第三卷,第155-15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8]见国家经贸易委编:《中国工业五十年》第二部上卷,第743-747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9]参见《陈云文选》第三卷,第87-10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10]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下卷,第794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1]《陈云文集》第三卷,第215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2]《陈云文集》第三卷,第200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3]《陈云文集》第三卷,第183-18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4]《陈云文集》第三卷,第22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5]《陈云文集》第三卷,第24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6]《陈云文集》第三卷,第18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7]《陈云文集》第三卷,第15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8]转引自《陈云文集》第三卷,第37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19]《陈云文集》第三卷,第26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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