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选粹
夏王朝是“复合型”国家结构
在中国古代国家和文明的发展史上,“邦国—王国—帝国”的演进模式和历程是清晰的,也是耐人寻味的。而夏王朝作为夏商周三代王国的开始,其历史地位和史学界对它的研究,自20世纪20年代“古史辨”派兴起以来,一直引人注目,也极富于挑战性。
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
,人们对“三皇”、“五帝”的古史体系一直深信不疑,著名的“古史辨”派创始人顾颉刚先生通过对《诗》、《书》、《论语》等儒家经典文献的研究,不但对传统的“三皇”、“五帝”的古史体系予以完全的否定,而且对夏禹及其相关的夏史等也产生了相应的怀疑,这也使得时至今日,国外一些学者依旧不相信夏史,不相信有夏王朝的存在。在这里我们暂不对“古史辨”派疑古的功过得失作出评判和分析,但由此而促使学术界下大力气通过考古发掘来重建中国上古史,通过考古发现来证明夏代的历史和文化,却是80多年来中国古史研究所展现的新气象、新特点、新成果。
在司马迁的《史记》中,《夏本纪》是紧接《五帝本纪》而来的第二篇。但由于对于夏代历史,我们至今尚未发现像甲骨文、金文那样用本朝文字记录有关本朝事情的情况,《夏本纪》是用周代以后的文献记载的材料来叙述夏王朝的历史和文化,所以若套用国际学术界曾提出的“史前时期”、“原史时期”(Protohistory)、“历史时期”(有文献记载的历史时期)这样的分类体系,夏代历史属于“原史”范畴。所谓“原史”,西方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紧接史前,但是又早于能以书写文件证明的历史”,其时间段被界定在史前与历史两大阶段的过渡阶段。重建属于“原史”性质的夏代史,用来构筑它的材料虽说是多方面的,但又都有局限性,需要互补互益,其中夏史研究中,考古与文献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互补关系,夏代之后成书的用来叙述夏史的那些文献为考古提供了线索,而考古则可检验这些文献的正确性,并能发现文献中尚未记载的夏代历史文化的方方面面,例如夏代的生态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夏代生产工具和生产力状况、夏代科学技术水平、夏代都邑聚落所反映的当时的社会组织结构及人们的社会关系、由聚落形态入手研究当时的社会形态,等等,所以通过考古、文献等各方面的互补资料(当然也包括应用碳14测年和环境的测定等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而重建夏史,既是对夏代历史文化的深入揭示,同时也恰恰是夏史和夏文化研究的魅力所在。
如何判定夏文化
当我们对夏史研究作了如上定位后,第一个需要解决的课题,就是在众多考古发现中,判断和推论究竟哪些遗迹、遗存、遗址是夏朝的人们遗留下来的。因为只有确定何种考古学文化是夏文化之后,才谈得上如何运用考古学材料来研究夏史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几十年来学术界用力甚多,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徐中舒、丁山、翦伯赞等学者都曾提出仰韶文化为夏文化的说法。20世纪50年代初,范文澜、赵光贤、吴恩裕等学者提出“黑陶文化”(即龙山文化)为夏文化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末,李学勤、石兴邦、安志敏等学者提出“洛达庙类型”文化(后来改称“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上述推论都是在尚未使用碳14测年的条件下,仅仅依据当时还甚为粗略的考古学文化编年框架而进行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不但考古学文化的编年体系已逐渐完善,而且碳14测年等方法也得到广泛应用,因而其推论也就更为精细,新提出的何为夏文化的意见不下十余种,其最主要的看法可概括为三种:一种认为二里头文化的一至四期都是夏文化;一种认为二里头文化的一部分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这两个方面合起来共同构成夏文化;一种认为二里头文化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如一至三期)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及新砦期这三个方面合起来共同构成夏文化。
为何在判断何种考古学文化是夏文化的问题上有如此大的分歧呢?这不仅与所依靠的证据的相对性有关,也与研究的方法、手段有关。我们知道被判定为夏文化的那些遗址,不像安阳殷墟一样出土有甲骨文,这些遗址都没有出土文字或文书来进行“自我说明”,因而只能靠从已知出发来推测未知,采用的办法就是从时间和空间上加以限定,即寻找那些在时间上处于商代之前、在空间上位于夏都所在地的遗址。然而,就遗址的文化分期和时间而言,五六十年代考古学界的一般观点认为,郑州二里岗期的商文化属于商代中期,因而叠压在它之下的二里头文化,特别是二里头文化的中晚期,就成了商代早期的文化,那么探究商代早期之前的夏代文化当然只能以此为起点。到七八十年代,多数学者开始认为郑州二里岗期的商文化属于商代前期,那么叠压在它之下的二里头文化也就成了夏文化。再到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的文化遗存被认为是最早的商代文化,而偃师商城第一期第一段在时间上却与二里头文化第四期同时并存,这样,夏文化自然就落在了二里头文化第四期之前。再从碳14测定的年代来讲,七八十年代测定的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是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400余年的历史,文献记载夏代的积年一般认为是471年,两者差距不大,这也是邹衡先生主张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全为夏文化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2005年以来最新的碳14测年数据把二里头遗址一至四期的年代范围限定在公元前1750年至公元前1500余年,二里头文化只有200年的历史,这无论如何也填不满夏代471年的积年,这样,以当前的碳14测年的数据而论,在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或一至二期的基础上,只有加上二里头文化一期之前的新砦期和新砦期之前的中原龙山文化晚期(或称河南龙山文化晚期)的文化遗存,才能符合约有471年时间的夏代历史的范围。可见中原龙山文化遗址、二里头文化遗址、商代早期遗址的碳14测年数据的变化,使得判断究竟何种文化遗存为夏文化的问题,确有摇摆不定的情形。不过,应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采用系列数据测年法在内的测年技术和方法的改进,测年的精确度和可信性也日渐提高,这对我们认识和推论夏文化会越来越有益。
再就夏代都城的所在地和夏人的活动中心地域而言,夏代晚期还比较明确,夏代早期的都城和夏代早期的活动中心地区,目前至少有“豫西”说、“晋南”说和“豫东鲁西”说几种不同的说法,虽然几种说法之间所持证据的强弱不无差别,但即使证据相对较强的“豫西”说也还不能成为定论。
由于研究的手段、方法的局限,以及证据的不确定性,使得80多年来对于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虽有很大进展,但距离问题的解决还差得很远,可以说,这是夏史和夏文化研究者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也是他们心头长期挥之不去的困惑之一。
如何定义夏文化
以上在论述何为夏文化以及推定夏文化的手段与方法时,论者每每都是以夏鼐先生1977年在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提出的“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这一定义为前提。然而,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什么是夏民族时,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例如,作为夏民族其组成,除了夏后氏之外,至少还应包括史书中所说的夏的同姓族邦(或称国族)。而作为夏的同姓国族,据《史记·夏本纪》:“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夏后氏为王室所在,其他各个族氏则分散各地,有的在今陕西,有的在今河南,也有的在今山东。那些分布在今山东一带的斟寻氏、斟灌氏、费氏、鄫氏、辛氏等国族实处于岳石文化的分布范围,而岳石文化一般认为是夏代的东夷文化,这样,若夏文化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那么作为夏民族组成部分的夏的同姓国族,有的却表现为东夷文化,可见目前有关夏文化的定义是有问题的。实际上,任何一种考古学文化都是难以囊括上述夏的那些同姓国族所处的各地域的。
此外,再就夏代的那些异姓国族或族邦而言,如作为夏代侯伯的昆吾,其为己姓,初居帝丘濮阳,后迁至许昌,夏民族中包不包括昆吾氏?再如位于山东滕县的薛国的奚仲,《左传》定公元年说他曾担任夏朝的“车正”,夏民族中是否包括任姓的奚仲?还有,在夏代,商的邦君被称为“商侯”,《国语·周语上》说商侯冥担任过夏朝管理或治理水的职官,并因此而殉职,那么子姓的商族是否被包括在夏民族中?可见以是否在夏的朝廷中任官、是否属于夏的与国或附属国来作为判定构成夏民族的标准,也是有困难的。
既然什么是夏民族,我们都弄不清楚,那么将夏文化定义为“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显然容易令人困惑。摆脱这一困惑的出路,我以为有两个思路可供考虑。其一,鉴于现在考古学界在探讨夏文化时,意欲探寻的都是夏王都所在地的文化,为此笔者建议,我们不妨将夏文化定义为“夏王朝时期夏后氏即夏王族的文化”,这样的话,虽说夏文化概念的范围有所缩小,但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却显现出来了。其二,索性把夏文化与族共同体或族属关系相分离,称夏文化为夏代的考古学文化也是完全可以的。这样大凡时间范围在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6世纪的考古学文化都属于夏代文化,至于它们具体属于夏代哪个部族、国族或族邦的文化,则视该遗址的规格和所在地、该文化类型的分布地域等,与文献所能提供的线索相结合,可做进一步的推论研究。即使一时无法论定该遗址或该文化类型的族属之类的问题,也没关系,只要能在时间上判断出它属于夏代的文化即可。
夏王朝是“复合型”国家结构
夏史研究中另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是夏代的国家结构问题。尽管学术界对夏代的国家结构曾提出“方国联盟”说、“城邦联盟”说、“早期共主制政体下的原始联盟制”说、“奴隶制中央集权王朝”说等,但这些观点都只概括了夏代国家结构的某一方面的特征,而不能说明问题的全部。如“方国联盟”说和“城邦联盟”说,只注意到那些从属于夏后氏即夏王邦(夏王国)的诸邦国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的一面,而忽视了它们的从属性、隶属性和夏后氏在王朝中作为“天下共主”的地位和作用。至于所谓“奴隶制中央集权王朝”说,则将那些从属、隶属于夏王国诸邦国视作王室之下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把“天下共主”等同于后世的“中央集权”。怎样才能克服这些说法各自的片面性?笔者曾提出夏代与商周时期一样,其国家结构都属于“复合型国家结构”,只是三代的发展程度不同而已。在这一结构中既包含夏王邦(王国)也包含属邦(附属国),王邦与属邦是不平等的,王邦为“国上之国”,处于天下共主的地位,属邦为主权不完整的(不是完全独立的)“国中之国”。这些属邦有许多是在夏代之前的颛顼尧舜时代即已存在的邦国,夏王朝建立后,它们并没有转换为王朝的地方一级权力机构,只是臣服或服属于王朝,从而使得该邦国的主权变得不完整,主权不能完全独立,但它们作为邦国的其他性能都是存在的,所以,形成了王朝内的“国中之国”。而作为王邦即中央王国,则既直接统治着本邦(王邦)亦即后世所谓的“王畿”地区(王直接控制的直辖地),也间接支配着臣服或服属于它的若干邦国。邦国的结构是单一型的,而夏王朝在“天下共主”的结构中,它是由王邦与众多属邦共同组成的,是复合型的,就像数学中的复合函数一样,函数里面套函数。
将夏王朝解释成复合型国家结构,则上述用某一考古学文化囊括分散于各地的夏的同姓和异姓族邦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因为位于中央的夏王国(夏后氏)与处于周边的诸邦国(方国),在物质文化乃至精神文化上,本来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它们统称为夏代文化是可以的,但称之为夏族的文化是不妥的。
夏代的历史文化丰富多彩,其中具有挑战性的课题及其困惑,当然绝非上述几例,但上述讨论充分说明,挑战性正是它的魅力所在,困惑的出现与消解的过程恰恰是研究的深化或问题的解决过程,夏史和夏文化的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向前推进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