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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解“三农”

信息来源:作者:项观奇
发表时间: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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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天官冢宰第一》中有“三农,生九谷”句。汉儒释“三农”为隰、原、衍三种土地,此句变成“在隰、原、衍三种土地上,生产九种谷物,即黍、稷、稻、粱、瓜、麻、大豆、小豆、小麦九种谷物。”2004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杨天宇先生《周礼译注》,仍将此句译为“在三种不同地形从事农业,生 产各种谷物。”可见,这一解法影响至今。但是,这样解释“三农”,可能是错误的。
    这是“大宰”一节里的话。原话为“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说的是不同劳动者从事不同生产活动的事。“三农”显然是指农民,不是指地形。
    关于土地的认识,先秦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就是在《周礼》一书中,也有许多这样的论述,而绝不存在以隰、原、衍三种土地去表示农业生产。例如,在“大司徒”一节里,就写到“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岛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真正涉及土地和农作物的关系,是这一段的后面所说:“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蓺。”这里说的是十二种土壤和农作物的关系,不是三种土壤、也不是“三农”和农作物的关系。应该看到,对于土地和生物、植物、农作物的关系的知识,当时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不存在以“隰、原、衍”三种土地去概括农业生产这样的说法。这在《左传》、《管子》、《吕氏春秋》、《史记》、《汉书》等典籍中,都有足够的资料可以证明,不必一一列举。
    这里的“三农”,只能是农民的代称,而不是土地的代称。那么,为什么称“三农”,含意又是什么呢?其实,答案就在《周礼》中,只是它被另一个错误掩盖了。
    在《地官·司徒第二》的“小司徒”一节里,关于管理劳动者是这样说的:“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诛其犯命者。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
    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农民的管理,是把农民根据家庭人口多少分成三类,这就是“三农”说法的来历。可是,汉儒读错句子,把“三农”给掩盖了。正确的读法应是: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但是自郑注以来,读为: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解释为“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以上地,所养者众也。”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这里讲的明明是对于农民的管理和服役的情况,不是讲授田,怎么变成授田的分类了呢?显然不对。当然,农民家庭的分类是从人口多少、授田多少而来的,但是,这里是就服役,使用了农民分类的说法。就是说,三种授田多少不同的农家,因为家庭人口多少不一样,服役的分担也不一样。
    在“小司徒”一节里,“小司徒之职”写得清清楚楚。1.“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目的是为“凡征役之施舍”;2.“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目的是为“以施政教,行征令”;3.“乃会万民之足伍而用之”,目的是为“以起军旅,以做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4.“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目的是为“凡起徒役”。这些说的都是对人民的控制,赋役的获取,解释成土地的分配,授田的制度,无所根据。简言之,说的是人,不是地。
    那么,就授田而言,这三种分类,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汉儒讲的这个意思呢?不是。
    所谓上地家、中地家、下地家,是授田的单位。不过,这个授田方式的解释,自汉儒以来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说这是指上地给七人的家庭,中地给六人的家庭,下地给五人的家庭。现在的注家还是这样说。
    这恐怕不对。要是这样授田,怎么体现“乃均土地”?那不是七人的家庭总是得到好田,五人的家庭总是得到坏田,这不均等啊。况且,在一个地方,一片土地上,不可能好田和坏田相间,而是土壤状况大体一致的。所以,这是不可能实行的分田的办法。
    我认为正确的读法应该是: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这里的上、中、下,是说分得的土地的多少。就是说,七人的家庭分的土地多,是上等户;六人的家庭分的土地适中,是中等户;五人的家庭分的少,是下等户。上地、中地、下地,不是说地的好坏,而是说家庭分得的土地的多少。这片土地是好田,可以这样分;是坏田,也可以这样分。这才是“乃均土地”,然后才有均等的服役规定,即三人,两个半人,两人三类。这就是当时的所谓“三农”。
    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中,也有这样的用法,例如:“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上家四亩,中家三亩,下家二亩”。都是说农家分类,也是上、中、下三等,也是据此分得土地有多有少,不是说土地分类。看来,上、中、下“三农”的分法,是当时通行的。
    由此可证,《周礼》“三农生九谷”,绝不是说隰、原、衍三种土地提供九种谷物,而是说上、中、下三种农民家庭提供九谷。三农是农民的总称。结论是,《周礼》中的“三农”是指上、中、下三等人口多少不同、授田多少不同的农户,代指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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