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1950年
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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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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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策学习
1月20日 参事全体会议,学习有关国家概算文件。
2月15日 参事全体会议,学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
2月25日 参事全体会议,学习《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3月1日 参事全体会议,学习薄一波同志关于土地改革的讲话。
3月10日 参事全体会议,学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
3月17日 参事全体会议, 推定李蒸、左宗纶、罗青三位参事为学习正副组长;廖鲁言副主任就学习方法问题作了讲话。
3月29日 参事全体会议,学习毛泽东主席的文章《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法规审议
1月24日、26日、30日 朱洁夫、李蒸、曹孟君参事分别到中国科学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文化部、教育部、出版总署和卫生部商谈各部门组织条例修改事宜。2月7日,参事室会签上述六部门的组织条例草案送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审核。
2月9日 文教组参事对教育部报请通令各大行政区执行的《关于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提出的7项意见, 多被采纳。
3月9日、11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政务院秘书处送来的文教部门报告51件, 经研究决定处理办法5条, 并签送审议综合意见。
3月16日 参事们审议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1950年计划要点, 提出11条意见。
3月21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文物局关于征集革命史料的通知。
4月15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卫生部"对河北省1950年卫生工作计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原草案, 提出2点意见。
4月18日 参事们对《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草案)》进行了研究,认为可行,未提修改意见。
4月20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新闻总署3个文件: (1)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草案);(2)关于建立广播接收网的决定(草案);(3)关于分发《参考消息》办法(草案)。
4月24日 将经参事室修正的文教7部门组织条例草案抄送文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4月27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1)卫生部对于教会医院(及慈善团体医院)处理原则的意见, 提出三点意见;(2)出版总署组织条例, 提出修正意见, 转送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审核。
4月28日、30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文化部1950年工作计划(草案)、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草案), 提出修改意见。
5月27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文化教育委员会送来的《国立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 提出2项修改意见。
11月15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卫生部《成药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提出修正意见。
12月14日 文教组参事会同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卫生部审议卫生部所送《医师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医师暂行条例》及实行细则, 提出修改意见。1951年1月17日, 复经副秘书长齐燕铭召集有关单位代表座谈, 再作修正, 拟报请批准试行。
12月16日、23日 文教组参事会同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卫生部审议卫生部《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草案),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发展医学教育和增加各级卫生工作人员的决定》(草案), 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部门中公私关系的决定》(草案)。28日, 将最后修正稿报送领导核阅。
12月30日 文教组参事审议《关于工农速成中学暂行实施办法》(草案)、《关于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草案)、《关于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 提出修改意见。
参事外出视察办法
11月22日 参事室制定《政务院参事外出视察办法(草案)》:
第一条 本院参事外出视察时, 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院根据事实需要, 随时指派参事外出视察;但参事基于工作的关系,认为有外出视察的需要时, 亦得陈述理由并具计划, 报请领导核示。
第三条 外出视察时, 应担负下列一款或一款以上之任务:
(一)执行领导上指定的任务;
(二)调查研究各地推行政策、法令的实况及其问题;
(三)了解各地一般情况和有重点地研究某一问题;
(四)注意搜集地方干部和群众的意见。
第四条 外出视察的方式, 分为:
(一)个人视察;
(二)集体视察, 其人数及任务的分配,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之。
第五条 集体视察的人数, 在三人以上时, 应推定一人负责对外联络及处理一切事务。
第六条 组织集体视察时, 得根据需要, 指派院内非参事工作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为了帮助搜集和整理材料, 得酌派助理人员一人或二人。
第七条 外出视察应行注意的事项如下:
(一)视察出发前, 必须有充分的准备, 主要是向有关部门搜集材料(包括有关政策的指示、决定及报告等)。
(二)集体视察, 应订立视察公约, 严格遵行。
(三)视察完毕, 应写成详细书面报告;在视察过程中, 根据发现问题的情况和视察人的心得, 亦得随时写成专题报告, 寄呈领导上参考。
第八条 视察时间的长短,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之。
第九条 外出视察, 在出发以前, 应将所拟视察计划, 通知前往视察地区的地方政府, 并请其予以协助。
第十条 视察人员, 在视察过程中, 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参事视察
卢郁文、李俊龙参事赴西北视察财经工作;
谭惕吾参事赴天津、唐山、沧县视察司法工作;
楚溪春、章元善、朱洁夫参事赴河南、安徽、江苏视察水灾;
焦实斋参事赴河南、平原视察生产救灾工作;
严信民参事赴西北视察少数民族工作;
陈公培参事赴西北视察手工业情况;
张砺生参事赴河南参加生产救灾及治淮会议。
参加政务活动
3月10日 参事全体会议, 于振瀛参事报告参加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情况与感想。
3月22日 参事全体会议, 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秘书长陶希晋通报三个月来政法工作总结及今后计划。
4月5日 参事全体会议,谭惕吾参事通报列席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会议情况。会议决定: 学习小组划分为三个, 即政法、财经、文教外交;星期五为全体学习会。
4月10日至23日 李蒸参事参加卫生部召开的全国防疫专业会议。
5月23日 政务院副秘书长齐燕铭交办研究"教师节"应以每年何日为恰当问题,崐 文教组参事提出3点意见供考虑。
6月上旬至11月上旬 参事与政务委员、副秘书长及秘书厅主任、秘书合并办公;这期间在参事室办公的参事共有23人,分政法、文教、财政、经济、监察等五个组,各组召集人由四位政务院副秘书长及秘书厅副主任担任。
11月10日 李蒸参事列席政务会议。会议通过《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1月21日公布);批准教育部马叙伦部长作的《教育部关于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的报告》;原则通过《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教育部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和《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指示和条例12月14日发布。
11月22日 李蒸参事参加政务院秘书长李维汉召集的研究处理失业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
11月 参事室与政务院秘书厅等有关部门分开单独办公, 参事仍分为五个业务组办公:
第一组掌管政法委员会所属部门的有关事项
召集人: 谭惕吾 吴家象
第二组掌管文化教育委员会所属部门的有关事项
召集人: 汪世铭 李 蒸
第三组掌管财政、金融、贸易、合作的有关事项
召集人: 卢郁文 罗子为
第四组掌管工农业生产的有关事项
召集人: 章元善
第五组掌管少数民族有关事项
召集人: 于振瀛 罗子为
除五个业务组外, 还分为六个地区组(处理地方报告):
华北区组 召集人: 章元善 焦实斋
东北区组 召集人: 张云川 余遂辛
西北区组 召集人: 刘孟纯 楚溪春
中南区组 召集人: 李俊龙 左宗纶
西南区组 召集人: 李仲公
华东区组 召集人: 王艮仲 安若定
(注:从1950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这段时期, 参事们轮流列席政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列席人数不固定, 少则一、二人, 多则三、五人。由于档案资料不全, 难以列举具体情况。)
人事任免·调配
1月6日 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杨扶青为政务院参事。
2月16日 政务院第20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楚溪春为政务院参事。
2月24日 政务院第21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左宗纶、罗青为政务院参事。
3月24日 政务院第25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李奇中为政务院参事。
4月14日 政务院第28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潘怀素、刘植岩为政务院参事。
6月 刘岱、张丰胄同志调来参事室, 任秘书。
7月7日 政务院第40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张砺生为政务院参事。
7月14日 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焦实斋为政务院参事。
7月21日 政务院第42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李仲公、王艮仲为政务院参事。
8月28日 政务院第47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刘孟纯为政务院参事。
9月1日 政务院第48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廖鲁言为政务院参事室主任、屈武为政务院参事室副主任。
10月13日 政务院第54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吴家象为政务院参事。
10月27日 政务院第56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王季范为政务院参事。
11月3日 政务院第57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胡公冕为政务院参事。
12月8日 政务院第62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李一平、余遂辛为政务院参事。
讣 告
5月5日 郭春涛主任最后一次参加政务院第31次政务会议后即病倒, 6月30日在北京医院去世,终年52岁。政务院会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组成由周恩来、林伯渠、董必武、李济深、何香凝、张澜、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黄炎培、章伯钧、马叙伦等47人任委员的治丧委员会。7月9日举行公祭, 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送了花圈。郭春涛同志的遗体葬于香山万安公墓。周恩来总理亲自题写了墓碑。
附录 政务院参事室暂行工作简则(注: 原件无制定及印发时间)
第一条 本简则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组织条例制定之。
第二条 本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策、法令、法案等之研究及草拟事项;
(二)关于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呈院有关政策、法令、规章之专案审议事项;
(三)关于政策、政令推行实况之调查研究事项;
(四)关于政务院与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之间工作联系事项;
(五)关于总理临时派遣或交办事项。
第三条 本室为推行工作便利起见分设下列各组:
(一)政治组
(二)法律组
(三)财政组
(四)经济组
(五)文教组
(六)外交华侨组
第四条 本室参事应分组参加工作, 并由总理指定各组召集人。
第五条 为加强联系与了解情况, 本室参事得呈准总理列席政务院及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之有关会议。
第六条 为明了各地推行政策、法令之实况, 本室参事得呈准总理前往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及视察工作。
第七条 本室每周举行工作会议一次, 由参事室主任负责召集。
第八条 本室参事为提高认识,增进业务, 应经常进行学习及研究工作, 其具体办法由本室另定之。
第九条 本简则经总理批准后施行, 其修改同。

国务院参事室

主任:王仲伟
副主任:王卫民赵冰张彦通

中央文史研究馆

馆长:袁行霈 馆长致辞
副馆长:冯远

参事 馆员 特约研究员

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