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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员风采

葛剑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利益共同体建设的制度创新

信息来源:复旦大学网站作者:
发表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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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的背景和原则

    建设利益共同体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在长三角地区,只要有行政区划存在,任何地方政府都是服从中央,优先考虑本地利益,而非外地利益。因此,需要靠建设利益共同体制度来保障区域一体化进程,使得身处其中的成员得到更多的利益。

    制度创新的关键是怎样突破现有的行政区划、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比如现有的一些制度可能有些适用于江苏,却不适用于上海。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内,这个利益共同体的制度应该是共同的。但是,制度创新并不是马上制定出新的制度来,实际上应该是加强现有制度的普惠普适性。这个普惠普适的制度,从利益上讲应该“就高不就低”,政策“就宽不就严”。比如江苏、浙江、上海一起,江苏政策原来最宽,那示范区的该项制度就应该参照江苏,就宽不就严。比如说上海的某一项制度收益最高,则示范区的该项制度则应该就高不就低。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管理制度创新

    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建设利益共同体的具体管理制度也需要创新。就管理模式而言,考虑到国际上的管理经验,可以采用一些更加市场化、企业化的运作,例如董事会、理事会的形式,建议打破原有的管理制度,成立一个类似股份制的理事会、董事会。这样的管理模式,责、权、利是连在一起的,参与到其中的,不是一个行政单位,而是一个经济实体。

    如果用董事会的形式,现在要探讨一个模式,这个示范区能不能非行政化、或者是突破行政的界限。比如示范区里面党的机构不发生变动,但人员的任命能不能突破原有单位的限制,授予董事会真正的权力。这就像经济体一样,包括外贸、投资,都由董事会来决策。董事会完全是按照经济规律来运行,将大家的权利和风险连在一起。在这个体制下,可以做到物流、信息流、人流等都由董事会来统筹管理,从而打破原来的行政界线。董事的名额按各方投入的资本、资源比例分配,对今后新加入的外来资本、资源(包括境外)一视同仁。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土地制度创新

    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土地制度创新也很重要。建议示范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不打破现行体制的前提下,土地可以作为示范区内各行政单元的入股形式,所有权不变,指标统一规划。董事会有权统一管理、审批区域内土地。之后的权益也是按投入多少份额进行分配。

    现有土地限期基本上都是70年、50年、40年。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土地期限制度也可以尝试一定的调整。现在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将自动延期法制化。比如第一步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等一些形式,明确延期的时间长度,至少可以使规划、建筑、设施考虑百年大计。

    建议在区域内开设一个住房交易平台,允许先将自己的住房挂在交易平台上,一年内同时买进再卖出,这样既不突破限购规定,又可以消除很多人在房屋买卖时的疑虑,即卖出后无法立即买进的问题。可减免交易费用,根据买卖差价征税。从产权交易的角度,这种置换政策也是可以控制的。比如置换房屋时可以限定要卖掉一套之后才可以给新买的一套办产证,这样可以有效释放刚需,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有很大好处。

国务院参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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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王卫民赵冰张彦通

中央文史研究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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