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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颁布实施

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作者:郑光启
发表时间: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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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了《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配套规章,主要结合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广东等有关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对《条例》确立的有关制度作出部分具体化和补充性的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意义重大。 

   《规定》共22条,对政府参事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参事工作机构的设立范围和职责。《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参事工作机构的设立范围和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一是考虑到云南为边疆民族省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较多(全省16个州市,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州有8个)的实际情况,对《条例》关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的规定作出了“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省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的补充性规定,为云南省目前除昆明、临沧两个已设立参事室的市以外的其他州(市)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设立参事工作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二是明确了省政府参事室主管省政府参事工作,并指导州(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三是明确了参事工作机构除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制定参事工作规划、督促检查参事建议办理情况、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实施参事年度考评制度等职责。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参事的选聘范围。《规定》对《条例》关于参事选聘的党派范围的规定作了援引性规定,同时,对参事选聘的地域范围和职业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参事选聘的地域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是明确了参事选聘的职业范围是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三是明确了参事人数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权限。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参事选聘的条件。《规定》对参事的首聘和续聘条件作了进一步完善的具体规定。一是在《条例》规定的参事人选应当具备的素质条件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热爱参事工作、熟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素质条件;二是对《条例》关于“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的规定作出了“首聘参事适用55周岁退休规定的,应当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完成聘任程序”的衔接性规定,以解决部分参事人选主要是女性参事人选由于适用55周岁退休规定而被排除在选聘范围之外的实际问题;三是对《条例》关于“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的一般规定作出了“参事属省管或州(市)管干部的,其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本省省管或州(市)管干部任职的最高年龄”的特别规定。四是在《条例》关于“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并可以续聘的规定的基础上,设定了参事的续聘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制度。第四,进一步完善了参事工作的保障条件。《规定》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参事工作的保障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一是对参事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待遇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二是对参事工作经费保障作了细化规定;三是对政府机关和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支持、配合参事工作并为参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作了细化规定。第五,进一步明确了参事履职的管理规定。《规定》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参事履职的管理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参事受表彰奖励的情形;二是明确规定了参事在任期内解聘、辞聘的具体情形。 

    2013年8月7日下午,云南省政府参事室召集全体省政府参事学习讨论了《规定》。会议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参事室主任张瑛主持。会议结束时,张瑛主任说,参事室工作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做好服务工作,为参事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参事工作的一件大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一定要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政府参事工作。省政府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和丽贵就学习贯彻《规定》提了3点具体要求:一是各位参事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履职,建言献策,同时加强对省政府参事室工作的监督;二是省政府参事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狠抓落实《规定》,进一步推进省政府参事工作;三是在近期把《规定》的颁布情况整理上报国务院参事室,同时以省政府参事室名义行文省内各州、市,对学习贯彻《规定》提出要求。 

国务院参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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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史研究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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