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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参事室正式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履职考评办法》
根据2013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总结《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履职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试行3年来的经验,云南省政府参事室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13年10月正式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履职考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暂行办法》。
《办法》共分7章17条,对考评机构和方式、考评内容、考评等次、考评程序和考评结果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考评机构由有关省政府参事和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对参事的履职情况采取量化方式进行考评;二是对考评的内容从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民主监督、联系群众、参与活动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三是将《暂行办法》中的“基本履职”、“称职”、“优秀”三个考评等次调整为“不称职”、“称职”、“优秀”三个等次,并对“优秀”等次的评定比例,“优秀”、“称职”等次的评定条件和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形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四是从考评的组织、审定、通报等方面对考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五是对考评结果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对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给予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规定了4种具体的表彰奖励方式。对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报请省政府予以辞聘。
《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云南省政府参事室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创新参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调动省政府参事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省政府参事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建言献策的质量和水平,对促进省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参事工作科学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