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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关于建立陕西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报告

信息来源:作者:高扬、秦向东、付鲲鹏、杨晓蔚
发表时间: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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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来,陕西省政府参事室课题组先后深入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四市进行调研,收集整理全国先行试点的32个地区资料进行系统比较分析,并充分听取了部分专家和从事实际工作同志的意见,结合陕西省实际,形成了建立陕西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陕西省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缺失和空白地带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陕西省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2008年底,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433.37万人,其中在职人员309万人,离退休人员124.37万人;全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110万人,基本上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39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0.34万人。全省共有7个市25个县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参保人数已达153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达到35.26万人。
陕西省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明显的缺陷,主要是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依然有限,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障的范畴来。据统计,到2008年底,全省3762万人中,依然有207.07万人城镇居民至今没有被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成为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空白地带。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居民20.4万人(具体测算数据见附件二)。
(二)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群体生活困难急需做出制度安排
据调研分析,目前全省没有养老保障的207.07万城镇居民,主要包括劳动年龄段内不能参保或失业人群以及年满60周岁无任何养老保障的最弱势的老年群体,具体有五类情况:一是由旧体制遗留下尚未解决的“五七工”、“家属工”、无正规招工手续的街办小集体职工、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这部分人大多接近或超过退休年龄;二是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没有纳入社保、已买断工龄人员、自谋出路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的人员,以及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职或被开除的人员等;三是无业人员,如长期从事家务工作的家庭妇女及过去从事临时工人员;四是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劳释放人员等,因收入低无力参保或被迫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五是年满60周岁以上,特别是空巢家庭,无任何保障的老年人。据石泉县对全县城镇1469名老年人调查资料,无任何保障的424人,占调查总数的30%。据省社科院《陕西老龄人口养老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报告显示,无养老金是城镇老年居民经济困难最主要的原因,超过一半的城镇老人月收入在600元以下,还有15.2的城镇老人月收入在200元以下。在相比较农村老人还有土地和子女提供一定保障的情况下,这部分老年居民成为城镇中最贫困的群体。
(三)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目前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具备良好的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新农保制度的推广,为与农村居民同为非职业群体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天津、浙江、重庆,宝鸡,榆林等地的成功试点也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模式和管理经办经验。近年来,陕西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较快增长。2009年陕西生产总值8186.65亿元,比上年增长13.6%,财政收入1389.5亿元,比上年度增长了25.8%,财政完全有能力为此提供物质保障。另据悉,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即将出台指导意见,并有相应的资金补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尽早建立陕西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事关重大,势所必行,且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省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尽早做出制度安排。
二、陕西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分析

借鉴全国和陕西省部分试点地区经验(附件一),结合陕西省实际,经过调研论证,现提出如下制度框架设计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城镇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试点先行,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个人帐户为主、财政补贴为辅,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运行顺畅并具有陕西特色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可转移”的原则

2实行政府引导,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注重社会公平原则。
4、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和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具有陕西城镇常住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
2、基金来源:包括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金利息、财政补贴、其他收入。
3、统筹层次:在制度实行初期,实行市级统筹,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4个人缴费标准实行不同档次的定额缴费基数,个人自愿选择、缴费方式灵活的办法。
考虑到城镇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个人缴费水平应高于新农保,低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为宜。缴费基数可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20%掌握,具体可设置年缴费400、600、800、1000、1500、2000元六档。在制度实行后,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动情况,对定额缴费标准五年进行一次调整。
个人缴费必须满15年,制度启动实施时,符合条件的 60岁以上居民、重度残疾人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不再缴费。自制度启动实施之日起,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缴费,至少满15年。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允许一次性补缴,到达退休年龄(不论性别,统一设定为60周岁)再领取养老金。在缴费方式上可采取半年缴费,年缴费,延期补缴等方式,
5、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财政对个人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参照陕西省新农保对参保缴费的补贴水平,个人帐户养老金每人每年补贴30元。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财政补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有条件的地市可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6待遇计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参保期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保金领取年龄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年限,由财政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发放,直至死亡。
实行个人缴费和待遇水平相挂钩,鼓励多缴费的机制。对缴费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加基础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情况,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7、制度衔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保之间相互转移的,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可以转移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三种制度之间的平均缴费额的比例进行折合计算,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8、组织管理: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此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劳动保障养老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条件审核、基金收缴和管理,待遇计发调整等工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补贴列入财政当年预算。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配合。
(四)个人缴费承受能力和制度吸引力分析
1、个人缴费分析。按定额缴费最低档每年600元计算,每月50元,当年缴费占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7%,占同期农村居民纯收入的19%,为同期按灵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12.4%; 选择定额缴费最高档2000元计算,每月缴费为167元,当年缴费占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3%,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63.7%,为同期按灵活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41.5%。在城镇居民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2、待遇水平比较分析。
按定额缴费最低档每年缴费600元,财政缴费补贴30元计算(不算利息),按最低15年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为94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68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00元,每月最低可领取168元(与2008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177元基本相当)4.5年就可全部领回个人全部缴费金额。
按定额缴费最高档每年缴费2000元,财政缴费补贴30元计算(不含利息),按最低15年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为3045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19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00元,每月最低可领取319元,7.95年即可领回个人全部缴费金额。
(五)财政补贴承受能力分析
按应参保人数为207.07万人,其中60岁以上为20.4万人,财政每人每年30元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计算,全省财政补贴总额为30080万元。按省、市、县各承担1/3计算,省级财政负担1.003亿元,占2008年省财政收入的0.9‰,同期财政支出的0.7‰
(六)基金运行测算分析
假定全省207.07万城镇居民100%参保,按个人缴费最低档600元足额缴费计算,基金当年收入为12.42亿元;按最低档600元缴费,参保率50%计算,基金收入当年收入为6.21亿元。制度实行初期,按应领取养老金20.4万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计算,年基金支出为2.45亿元。基金当期收入可以保障当期发放。随着制度的不断推行,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基金积累的不断增多,再加之财政补贴的支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启动、基金可持续,无风险。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建议尽早出台陕西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行的原则,在关中地区各地级市进行试点,确保关中地区率先实行,待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加快城乡社保统筹的步伐,在陕西省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同步推进。
(三)实行和城镇中其他福利如城镇低保、高龄人员生活补贴采取叠加办法,不降低这些人员的原有生活水平。对城镇无力缴费的特困人员,可参照新农合参保救助的办法,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予以设定。
(四)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三项制度并行的办法,研究制定三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可操作办法,建立三者之间可畅通转移衔接的通道,逐步创造条件,为今后建立统一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五)积极争取中央对陕西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支持,争取对基础养老金的转移支付。

国务院参事室

主任:王仲伟
副主任:王卫民赵冰张彦通

中央文史研究馆

馆长:袁行霈 馆长致辞
副馆长:冯远

参事 馆员 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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