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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我国商业贿赂的新特点及治理对策

信息来源:作者:申恩威
发表时间: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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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展开了对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等措施,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不可否认,商业贿赂赖以滋生的深层次制度性因素依然存在,如行业垄断问题、政策的公 开化和透明性问题、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行为规范问题、市场秩序的重构问题等,都是商业贿赂可能再度滋长的环境和条件。

    一、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特点

    1、商业贿赂手段不断翻新,手法更为隐秘。商业贿赂在专项治理的重点打击之下,贿赂方式出现多样化的趋势:一是在商业贿赂中由给付现金和实物的方式,转换为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返利等名义进行给付,从而给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以逃避法律打击和行政制裁;二是打政策的擦边球,钻当前法律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和定义界定不清,商业贿赂与正常的交往界线不明的空子,打着企业间正常经济交往的幌子,行行贿受贿之实;三是商业贿赂双方采取单线联系和一对一方式进行暗中交易,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给商业贿赂案件在认定上增加了难度。

    2、商业贿赂的潜规则能量仍很强大。在高度垄断行业和充分竞争的经济领域,商业贿赂仍然大量存在,并作为行规支配着企业的经营行为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方向。对于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企业来说,在与垄断和优势企业打交道时,遵循潜规则,则意味着市场机会的取得或交易的持续进行;抵制潜规则,则意味着自己的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被另外参与贿赂的竞争对手所取代。如果这种潜规则决定着这些企业的生死存亡,而又没有其他正常经营之路可走时,再严厉的制裁和惩治措施都将失去效力。当前,正常的法律、行政、市场规则和制度正在建立完善之中,商业贿赂的潜规则仍在发挥较强的效力。

    3、商业贿赂主体的组织化倾向更为明显。在专项治理的打击和重压下,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组织的商业贿赂行为大为收敛,转而向组织对组织的方式发展。从当前法律惩治和行政制裁的力度来看,对于涉案的个人在定性和处理时较为容易判断和掌握,而对于组织间的涉案,则较难把握尺度。一是行贿方大都以行业规则和商业惯例为借口,行贿的目的不是谋取个人利益,而是确保企业生存与发展,决定也是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是一种“组织”行为;二是受贿方收受的贿赂进入单位的小金库,主要用于职工福利,同样属于组织行为。这种商业贿赂主体的组织化倾向,可以大大分散贿赂主体的法律的和行政的风险,查处起来较为困难,成为今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4、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反商业贿赂运转机制不畅。一是一些地方出于保护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本地企业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采取偏袒、保护的态度;二是某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担心治理过严、过重会引起职工消极怠工,影响到企业效益,在商业贿赂治理中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三是在很多情况下,有关部门往往根据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的态度和意见来确定追究的深度和力度,很多较为严重的案件最后只做了组织“内部”从轻处理。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对策和建议

    第一,持续实施高压态势,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目前,在长效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仍在频发,在经济活动中“潜规则”的影响力仍很强大的条件下,有必要通过严厉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强化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前一阶段,在专项治理的强大攻势下,一些商业贿赂高发、频发行业和领域,“潜规则”逐步被打破,经济秩序明显改善,发案率也大大降低,效果十分明显。这种对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一方面遏制住了商业贿赂迅速滋生和普遍蔓延的势头,起到了显著的“治标”效果;另一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全面推动了社会各领域反腐工作的进展,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治理商业贿赂的信心和决心;三是大大推进了各项制度建设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治理机制开始运转并发挥出联动效应。可见,通过专项治理,对商业贿赂实施严厉打击,也为建立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第二,加强理论研究,建立科学的符合国情的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体系。目前,如何准确定义商业贿赂的概念,区分商业贿赂与企业正常交往的界限,是治理商业贿赂中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对此,一是研究得不深不透,很多说法还停留在表面上,缺乏理论解释和说明;二是相关理论大都是片面和零散的,理论间缺乏有机联系,形成不了体系;三是理论研究与现实国情结合得不足,理论研究进展滞后于实践。当前,应加强理论研究,把握不同经济增长期商业贿赂的活动规律和周期特点,理解经济体制改革期商业贿赂生成的制度性条件,准确判断治理商业贿赂对宏观经济增长速度、质量以及对宏观主体运行效率的影响,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第三,重点治理行政腐败,切断商业贿赂的重要源头。我国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经济。一些握有一定资源控制权、项目审批权的行政部门,由于改革滞后和职能转换不到位,出现了行政管理权限的过度膨胀和权力行使的失控,成为某些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源头。在工程建设、医疗、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商业贿赂高发领域,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政腐败成为行贿与受贿的主导方面。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应从转换政府职能、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入手,优化和净化行政环境。在行政管理体制内部,建立廉政监督检查、评价机制,公职人员录用、升迁及淘汰机制。实行依法行政,提高政策制定及行政权力行使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加大对商业贿赂中起主导作用的当事人的惩治力度。目前,在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中,除对商业贿赂高发领域以及大案、要案集中治理外,还应对商业贿赂起主导作用当事人一方加大惩处力度。包括掌握一定行政审批权、资格认证权、产权出让权、市场准入权、价格审批权、政府采购权、经济政策及法规制定权等政府官员,以及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和优势地位的行业和企业。正是由于上述部门机构的人员存在着受贿、索贿行为,使竞争失去了公正和公平。而很多行贿方是为了企业正常经营或生存,被动参与到商业贿赂之中,在查处和量刑时,应从轻掌握。同时,还应加强对发案频率高的部门及职位的日常监管和督导,鼓励商业贿赂被动方对受贿、索贿者进行检举和揭发,实行重奖,对打击报复的受贿和行贿者,严厉追纠法律责任。

    第五,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机制。目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包括,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文化教育,公民监督、媒体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行业内部监督,行政惩治、法律惩治、党内惩治等。目前,应以惩治为主,监督为保障,教育为辅助。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可以向教育为主,监督为保障,惩治为辅助方向转换。要加大四个机制建设,即法律机制、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舆论机制。从法律机制来看,需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完善公务员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发挥法律的综合治理效力。从行政机制来看,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水平。从市场机制来看,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及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力量来清除潜规则的影响,将微观经济主体运行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市场调节范围之内。从舆论机制来看,要弘扬符合时代主旋律的先进文化,建立社会道德伦理评价标准,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取向。通过四大机制的建设,形成协调互动的内在联运关系,从根本上构建商业贿赂难以发生蔓延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参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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