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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关于在农村设立小型银行金融机构的探讨

信息来源:作者:齐 刚
发表时间: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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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为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对在农村设立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以期尽快在农村设立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缓解“三农”经济发展融资难这一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 nbsp; 一、 在农村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必要性。

    一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是“三农”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市“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增加了信贷资金需求量,而且对信贷品种的多样化、结算手段的便捷性等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现有金融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一是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少,对“三农”经济发展极为不便,从而出现一些村镇金融服务空白。二是农村金融服务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单一的存贷业务品种上,服务理念陈旧、手段落后,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结算工具单一、渠道不畅。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单一,缺乏有效竟争,形成农村信用社独家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四是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农户就设立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必要性,认识上基本一致,认为在乡镇设立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对“三农”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设立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利于克服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是当前农村贷款融资难的根本原因。由于现有网点集中、远离农户、企业,对农户、企业的诚信和经营情况不十分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大量的贷款逾期收不回来。于是提高贷款门坎,增加贷款手续,出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放款难、农户及企业贷款难的现象。设立根植于当地农村的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便于熟悉掌握农户、企业诚信情况,及时了解生产、经营信息,有利于克服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用风险。再者,这些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级法人,机制较活,贷与不贷直接拍板,能适时适机、简捷灵活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三、国家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准入政策。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新设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为在农村设立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近年,在国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鼓舞下,一些较早发展特色产业,搞种植、养植、建筑、加工、经商等的企业和农户,率先富裕起来,手中资金比较宽余。一些扩大经营规模和起步较迟的企业、农户,又急需要资金。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较弱,融资渠道不畅,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多数民间借贷,双方情况了解,贷款到期一般都千方百计归还。但由于民间借贷不合法、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因此,多数人认为,成立乡镇银行或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产业资本、民间资本投资,将民间借贷纳入合法、规范的融资渠道,会更好地扩大融资范围,提高民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也有利于避免民间借贷纠纷。

    五、设立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模式选择。

    1、设立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型设想
    (1)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经所在地银监局批准,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同业折借、银行卡代理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与保险等业务。经银监会批准后,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业务。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当地经济建设。
    (2)贷款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境内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经所在地银监局批准,可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3)农村资金互助社。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在乡(镇)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可吸收社员存款、发放社员贷款、办理结算和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可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其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资金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业务,不得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设立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
    新设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目的,是针对当前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有效解决当前“三农”贷款融资难、金融服务难问题,是国家为农民出台的又一实实在在的惠农政策。因此,发展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要选择在金融网点少、金融服务弱化,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需要的地区和村镇,只有选择这些地区建设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才能对这些贫穷落后地区的“三农”经济发展,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其次,是在金融机构网点单一、经营垄断、服务僵化,不能满足“三农”经济蓬勃发展需要的地区和村镇。在这些地区新设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这里的农村金融市场搞活,有利于“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放宽、放低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和门坎,是惠济“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一定要结合各地“三农”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网点现有布局的实际,因需而设,才能把政策用在最需上。要看到在农村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会有一定的盈利,还会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国家放宽有关准入政策后,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决不能一哄而起,有失初衷。
    3、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
    (1)村(镇)银行。适宜于农村产业、工商业、专业户相对发达、集中,而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融资力量弱,金融服务不能满足的县域和村镇。可由现有的商业银行联合城市、农村的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成股份制村镇银行。这样组成的村镇银行,既有金融机构专业人员经营商业银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又有成熟的企业人员,深知客户、企业对融资的冷暖需求。还有当地的投资者了解当地的环境人情和信用,不仅在经营管理中引入制约机制,而且可适当降低经营风险。
    (2)贷款公司。适宜于农村种植业、养植业、农产品加工业、文化旅游业相对集中发达,特别是已形成产、供、销一条龙产业链,融资和金融服务不能适应的村、镇和县域。由现有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社投资,成立专门的贷款子公司,对这些产业进行专项贷款融资和适时金融服务,可以提高融资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风险。最好和专业协会、龙头企业联合协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宜于农村种植户、养植户、工商户、文化旅游户等相对集中,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相互有季节差,收入有时间差,资金使用上有互补性,现有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的村镇。大家自愿入股,资金相互融通,互济互利,共担风险,共同发展。这样,不仅融资结算方便,还可以减少经营融资成本。

    六、发展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

    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国家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层次融资需求,完善农村多元化金融体系,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竞争、新的活力,从而为“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因此,建议政府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机遇,因地制宜在农村发展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做好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申报和协调工作。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为了改善我国中西部等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差的状况,通过新设新型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在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瓶颈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因此,县、乡政府要根据银监会组建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原则和要求,认真作好调查摸底工作。对需要建立新金融机构的村镇或县域,要积极和银监局、人民银行、愿意出资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做好信息疏通、关系协调工作。按照实际需求和条件研究选择适当的模式,做好组建申报。新设立的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市场化原则运营,为了使其可持续发展,对已组建的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初期,政府要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必要时在财政方面给予一定贴息扶持,逐步建立财政对金融支持弱势地区、弱势群体、弱势行业的补偿机制。
    2、加快农村信用体制建设,为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信用环境。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金融机构赖依生存的条件。政府要狠抓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建设信用村、镇活动,建立村民、产业协会联保机制,教育农户、企业和村民恪守诚信守约的原则,如实提供资信信息,贷款到期按时如数归还,促进小型金融机构安全健康成长,从而为“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金融支持。
    3、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工作。总体来看,我国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广大农村还比较贫穷,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比较弱化。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不仅集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而且还起着调节贫穷分化的杠杆作用。要使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必须密切关注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大对弱势产业、弱势群体、贫穷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三农”经济快速发展,这不仅是金融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更新经营战略,积极参与到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工作中去。通过金融创新,占领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最大限度地激活农村各社会经济主体与要素的活力,使社会各成员获得发展的公平机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4、要把民间借贷引导到规范合法的融资渠道中来。当前,社会上有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以及农村发展特种产业较早的农户,手中资金相当宽余,急待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国家放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使他们受到了鼓舞,纷纷到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询问组建小型金融机构事宜。政府在筹备组建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要争取把他们闲置的资金吸收到新建的金融机构中来,不仅可以壮大新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而且使他们资金进入了合法、规范的融资渠道,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5、加强对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管理,使其规范健康发展。一是当前设立农村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监会有关的“低门坎,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广;增机构,广覆盖;拓功能,强服务”的政策。要对投资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股东入股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要认真审查股东入股的资金,必须是资金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不得以物出资、借款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洗钱所得出资。二是严格监管信贷投向。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将资金投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的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更不能将资金流出县域农村。三是要积极支持金融创新。要指导和鼓励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和不同层级客户的实际需要,积极进行信贷产品创新,精确计算成本与风险,合理对贷款定价,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获得持续的信贷支持。四是要督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要帮助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信贷、会计、出纳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促其健康发育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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