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在立法过程中应倾听“不可行”的意见
一项决策,出台前大多是做了可行性研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读起来句句有理,于是该决策顺利出台。但一经实践,原以为很好的决策可能漏洞百出、四处碰壁,有时一个细节的疏漏就可能导致一项政策的落空,结果和预想相距甚远。固然,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我想,如果当初也进行一项“不可行性研究” ,将正反两面的论析放在一起让其“打架”,结论一定会更周密更贴近实际,从而一开始就避开弯路。
无论已经远去的历史,还是眼下正在做的事情,都在向我们发出“不可行性研究极有必要”的警示:
历史上,澳大利亚曾是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孤岛,岛上的动植物自成一体,和谐共存。最初的移民乘船来到澳大利亚的时候,也同时带来了兔子。人们做出带兔子上船的“决定”,无疑只是从兔子可爱温顺的角度“论证”的,没有谁想到这兔子会造成危害。结果,兔子在澳大利亚以每年100多公里的速度向四面八方扩散,所过之处吃尽绿色,荒漠成片出现。此后一个多世纪,人们大力进行灭兔“战争”,筑栅栏、挖沟、烟熏、投毒、设夹子和驱狗追杀等,效果一直不理想。试想,倘若当初慎重进行了“关于引进兔子将破坏生物链的不可行性论证”,后来的那些麻烦也许能及早避免。
正因为“不可行性研究”有助于避免犯错误,所以,一些国家的议会有一项规则:在法案表决前最后一轮辩论中,赞成者发言限五分钟,而反对者的发言不受时间限制。在立法过程中如此重视倾听“不可行”的意见,且从制度上加以特别保障,说明不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和必要。
现今的许多事,确实需要从“可行”和“不可行”两方面研究。做出一项决策,无疑是事先进行了许多研究的,理由一定也相当充分。但是,如果这一过程是在先入为主的基础上进行,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筛选,仅留下支持某一主张的正面依据,无视反对意见及依据,则犯了“偏听则暗”之大忌。其实,“反方”的说法往往使人耳目一新,促使人能换个角度想问题。有些意见,几乎像一个“不可行性研究”的质疑提纲,只有在回答了这些问题或重做调整后,决策才变得立论坚实,无懈可击,实施起来才更顺利。
西方寓言里有“播下龙种而收获跳蚤”的说法,一项愿望良好的法律、政策或决策出台前,如果只想着论证其“可行”,对“不可行”的道理视若无睹,最后很可能落得“收获跳蚤”的结果。笔者建议,上至政府部门下至基层单位,凡重大决策都分别组织“可行”与“不可行”两方面的认真研究。将“可行性报告”和“不可行性报告”摆在一起考虑。有对抗的意见存在,将最大限度地避免片面和主观,及早弥补上“可行性研究”的漏洞,最后的决策一定会比较周全稳妥。这样做,虽然一时添了些麻烦,但将十倍百倍地减少日后的麻烦。
对重大法律、政策和决策,正式地确立“不可行性研究”制度,极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