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何星亮:在创新中传承
当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明确界定,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当今世界,文化日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多数国家都在现代化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保护和传承自己的传统文化。因此,保护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保护中华文化独特性和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一环。近10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推进这项工作,应在科学研究基础上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相应措施,特别要注重坚持几项原则。
保护多样性与增强共同性相结合。文化多样性是各民族认同的基础,文化共同性或同一性是中华民族和国家认同的基础,也是有机联系各民族的文化纽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保护其多样性,同时也要增强其共同性。例如,节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民族既要过自己传统的节日,也要过法定的节日。不能只过本民族的传统节日,排斥法定节日和其他民族节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一样。如果只强调保护多样性,而不强调增强共同性,则多样性和差异性将会逐步扩大。应正确处理多样性与共同性的关系,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传承与创新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集体传承,如社会风俗、节庆等;另一种是家族或个人传承,如某些特殊技艺,一般只有少数人掌握,由个人传授。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学者认为必须原汁原味保护,反对任何变革和创新。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仅靠保护和传承是不够的,还必须不断创新。保护与创新相辅相成。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如果不加以创新和变革,就没有生命力,也就无法与当代社会相适应。创新的目的是使传统文化恢复活力,创造性地转换为现代文明,生生不息,世代绵延。尊重传统并弘扬传统,不是因袭传统,而是适应时代要求,吸收新思维、新概念,对传统进行新诠释,推陈出新,从而丰富文化内容。创新的形式多样,可以在非物质文化基础上增加新内容,使之更适合当代人的生活方式;也可以运用现代科技制作非物质文化产品,使之转化为现代文明产物。
传统与现代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传统文化一样,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有些地区,不分精华和糟粕,全盘保护。有些学者只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对性,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先进与落后、精华和糟粕之分,主张全盘保护,认为违反法律道德的习俗也要保护。比如,有的主张把原始婚俗申报国家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精华没有时代性,可以世代传承;而传统文化中糟粕则具有时代性,它是历史上某一时期的产物,与现代理念和现代法律相悖。凡是阻碍现代文明的习俗不能保护,凡是违背国家法律的习俗不能保护,凡是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习俗也不能保护。
(作者为国务院参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